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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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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丰城市局2023年10月组织开展的 “(省级转移)2023年江西食品跟踪抽检专项监督抽检”、 “(省级转移)2023年江西快法检联动专项抽检”、“(省级转移)2023年江西餐饮食品专项抽检”等专项抽检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城市江南小镇酒店使用的饭碗(餐饮具)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饭碗;加工日期:2023-11-14;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江南小镇酒店,经核查,该批饭碗已使用,由于饭碗为复用餐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饭碗不合格原因是丰城市江南小镇酒店工作人员清洗餐具时不认真,未严格按照餐具清洗规定要求操作,清洗时间不够长。该店针对排查出的原因进行整改,通过提高员工对餐具清洗工作的重视,按照餐具清洗规范要求操作,清洗餐具时按规定量使用洗洁精,并加大清洗力度等整改措施确保提供的餐饮具符合要求。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江南小镇酒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河当罚〔2023〕98号)。

二、丰城市外婆土钵菜馆使用的饭碗(餐饮具)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饭碗;加工日期:2023-11-13;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外婆土钵菜馆,经核查,该店该批饭碗已使用,由于饭碗为复用餐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饭碗不合格原因是丰城市外婆土钵菜馆员工食品安全意识不足,在餐具消毒环节不认真操作,未严格控制消毒温度和消毒时长。该店针对排查出的原因进行整改,通过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教育,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认真对待餐具清洗消毒工作,在餐具消毒环节严格控制消毒温度,遵守消毒时长等整改措施确保提供的餐具符合要求。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外婆土钵菜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饭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3〕34号)。

三、丰城市杜市镇芙容兴盛超市销售的小米椒(辣椒)

(一)食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3-10-16;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杜市镇芙容兴盛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小米椒10公斤,已全部售出。时间较久,售出的小米椒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丰城市杜市镇芙容兴盛超市采购小米椒时未索证索票,没有向供货商索取产品检测报告、进货票据等进货查验资料。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积极整改,严格筛选供货商并积极落实索证索票和索取检测报告制度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杜市镇芙容兴盛超市销售镉(以Cd计)超标的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3〕50号)。

四、丰城市国国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大红椒

(一)食品名称:大红椒;购进日期:2023-10-19;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噻虫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国国蔬菜批发部,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大红椒15公斤,已全部售出。时间较久,售出的大红椒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丰城市国国蔬菜批发部采购大红椒时未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时未索取留存进货票据等凭证,未查验农产品合格证明。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通过严格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工作,对储存的食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国国蔬菜批发部销售镉(以Cd计)和噻虫胺超标的大红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3〕53号)。

五、江西财富广场有限公司丰城解放南路分公司销售的冻鲜鱿鱼

(一)食品名称:冻鲜鱿鱼;购进日期:2023-11-04;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江西财富广场有限公司丰城解放南路分公司,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冻鲜鱿鱼20公斤,抽检了2.6公斤,未售出的17.4公斤全部下架。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江西财富广场有限公司丰城解放南路分公司采购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章的配送单和检测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公司通过更加严格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供应商,认真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对采购的每批食品索证索票齐全,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加强改进,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行政处罚

江西财富广场有限公司丰城解放南路分公司销售镉(以Cd计)超标的冻鲜鱿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采购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快检报告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冻鲜鱿鱼(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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