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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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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宜春市局2023年8月在丰城组织开展的“2023年江西宜春监督抽检项目”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城市东方博园盛联超市销售的泥鳅

(一)食品名称: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08-21;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东方博园盛联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泥鳅3公斤,已全部售出。售出的水产品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丰城市东方博园盛联超市采购泥鳅时未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工作,进货时未索取进货票据,未查验水产品合格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严格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工作,对店内员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指导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东方博园盛联超市销售恩诺沙星超标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3〕32号)。

二、丰城市和盛佳百货超市销售的泥鳅

(一)食品名称: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08-22;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和盛佳百货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泥鳅3公斤,已全部售出。售出的水产品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丰城市和盛佳百货超市采购泥鳅时未索取进货票据等凭证,未查验水产品的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严格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工作,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学习,与供货单位签订相关协议,落实各方责任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和盛佳百货超市销售恩诺沙星超标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3〕40号)。

三、丰城市君留苑百盛佳生活超市销售的鲫鱼、泥鳅

(一)食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3-08-24;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食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3-08-24;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君留苑百盛佳生活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鲫鱼5公斤,该批次泥鳅3公斤,已全部售出。售出的水产品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丰城市君留苑百盛佳生活超市采购鲫鱼和泥鳅时未严格履行义务查验食品的相关手续,未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和水产品合格证明。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落实食品经营环节各项具体要求,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店内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君留苑百盛佳生活超市销售恩诺沙星超标的鲫鱼和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处罚〔2023〕37号)。

四、丰城市福泽百盛佳超市销售的鸡蛋

(一)食品名称:鸡蛋;购进日期:2023-08-1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福泽百盛佳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鸡蛋10公斤,已全部售出。售出的鸡蛋未有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丰城市福泽百盛佳超市鸡蛋采购环节进货查验不严,未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未索取进货票据、农产品合格证等。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加强店内从业人员对食品经营知识学习,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做好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福泽百盛佳超市销售恩诺沙星超标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处罚〔2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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