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宜春市局2023年9月在丰城组织开展的“2023年江西宜春食用农产品专项”、“ 2023年江西宜春校园食品专项抽检”、“2023年江西餐饮食品专项抽检”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城市段潭乡万客隆生活超市销售的青泡椒
(一)食品名称:青泡椒;购进日期:2023-09-05;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段潭乡万客隆生活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青泡椒5公斤,已全部售出。售出的青泡椒因时间较久,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丰城市段潭乡万客隆生活超市采购青泡椒时索证索票不全,进货查验不严,员工食品安全意识不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严格筛选供应商,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超市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后续处理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段潭乡万客隆生活超市销售镉(以Cd计)超标的青泡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8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罚决〔2023〕22号)。
二、丰城市汉釜宫韩式自助烤肉店使用的不锈钢勺(餐具)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不锈钢勺;加工日期:2023-09-10;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汉釜宫韩式自助烤肉店,经核查,该批不锈钢勺已使用,由于不锈钢勺为复用餐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不锈钢勺不合格原因是丰城市汉釜宫韩式自助烤肉店工作人员清洗操作不当,未按要求使用洗涤剂的量。该店针对排查出的原因进行整改,通过设置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控制洗涤剂使用量,严格执行消毒流程,给消毒后餐具做保洁等整改措施确保提供的餐饮具符合要求。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汉釜宫韩式自助烤肉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河当罚〔2023〕27号)。
三、丰城市1家购物广场销售的红泡椒
(一)食品名称:红泡椒;购进日期:2023-09-04;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1家购物广场,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红泡椒20公斤,销售了10公斤,下架了10公斤。售出的红泡椒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丰城市1家购物广场采购红泡椒时匆匆忙忙只顾着采购,没有向供货商索取产品检测报告等进货查验资料。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更换供货商,严格筛选供货商并积极落实索证索票,索取食品检测报告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1家购物广场销售镉(以Cd计)超标的红泡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6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3〕38号)。
四、丰城市袁渡镇家家惠买超市销售的红茄子、小米椒(辣椒)
(一)食品名称:红茄子;购进日期:2023-09-05;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食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3-09-05;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袁渡镇家家惠买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红茄子5公斤,该批次小米椒5公斤,已全部售出。时鲜蔬菜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丰城市袁渡镇家家惠买超市采购农产品时对供应商的资质查验不合格,进货查验环节出现了漏洞,食品安全防范意识认识不够,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严格把控进货渠道的正规性和供应商的资质,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店内采购进货、验货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袁渡镇家家惠买超市销售镉(以Cd计)超标的红茄子和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6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罚决〔2023〕21号)。
五、丰城市秀丰幼儿园采购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3-09-08;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秀丰幼儿园,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香蕉共3箱,除抽检了2.1公斤,其余香蕉已被食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丰城市秀丰幼儿园采购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和检测合格报告,有购货合同和进货查验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园通过更加严格筛选供应商,继续认真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工作,加强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秀丰幼儿园采购噻虫胺超标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园采购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合同、进货凭证、快检报告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不罚决〔20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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