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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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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丰城市局2023年8月组织开展的“ 2023年江西宜春丰城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 2023年江西宜春丰城两个责任包保专项抽检”以及宜春市局2023年9月在丰城组织开展的“2023年江西宜春校园食品专项抽检”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城市桥东镇鑫悦家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3-08-09;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桥东镇鑫悦家生活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香蕉16公斤,已全部售出。时鲜水果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丰城市桥东镇鑫悦家生活超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采购环节未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完善采购查验等制度,及时索要供应商资质和产品检测报告,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桥东镇鑫悦家生活超市销售噻虫嗪超标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36元,罚款1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3〕29号)。

二、丰城市洛市镇家家惠买超市销售的油豆腐

(一)食品名称:油豆腐;购进日期:2023-08-07;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洛市镇家家惠买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油豆腐2.5公斤,已全部售出。时间较久,油豆腐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丰城市洛市镇家家惠买超市未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未严格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验收操作规程,严格筛选资质齐全的供应商,及时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洛市镇家家惠买超市销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的油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9元,罚款1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3〕28号)。

三、丰城市实验小学使用的筷子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筷子(餐具);加工日期:2023-09-07;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实验小学,经核查,该批筷子均已使用,由于筷子为复用餐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筷子不合格原因是丰城市实验小学工作人员对餐具清洗规范不熟悉,操作不当。该校针对排查出的原因进行整改,通过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洗涤用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餐饮具清洗消毒操作规范,严格按照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程序进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整改措施确保提供的餐饮具符合要求。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实验小学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剑光(食)当罚〔2023〕2-3号)。

四、江西省丰城市第一中学使用的筷子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筷子(餐具);加工日期:2023-09-06;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江西省丰城市第一中学,经核查,该批筷子均已使用,由于筷子为复用餐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筷子不合格原因是江西省丰城市第一中学工作人员对餐具清洗规程不熟悉,清洗不到位。该校针对排查出的原因进行整改,通过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餐饮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程序进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整改措施确保提供的餐饮具符合要求。

(四)行政处罚

江西省丰城市第一中学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剑光(食)当罚〔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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