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2 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
二、补贴对象
1.农民合作社应当为市级以上示范社。产业基础好、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服务内容全、社会效果好、管理民主化。
2.家庭农场应当为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示范家庭农场。
3.优先支持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对列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予以倾斜。已获得 2019-2021 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合作社项目(家庭农场项目)资金的不列入支持范围。
三、补贴标准
项目总资金48万元,支持合作社3家,每家补贴10万元,共计30万,支持家庭农场3家,每家补贴6万元,共计18万
四、补贴范围
1.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应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和绿色高效生产技术(喷灌、滴灌、农业物联网等设施建设和技术应用,良种应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应用,有机肥等有机绿色生产技术应用<需通过有机或绿色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设备更新等);
2.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打造适度规模经营样板,开展标准化生产(机耕、机插、机收,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3.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通过应用会计软件或委托财务代理方式规范财务管理;
4.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品牌营销;
5.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进行畜牧业健康、绿色生产(畜禽圈舍建设、畜禽良种引进,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
6.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
五、申办材料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各示范经营主体进行申报。经乡镇级审核并附相关申报材料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宜春市财政局推荐。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项目的示范经营主体,进行实地验收。对符合支持内容,经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经营主体单位。
七、受理单位
丰城市农业农村局,第二行政中心东侧副楼(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
八、办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期限:20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0795-7305236
十、补贴结果发布说明
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在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资金使用方向正确使用。对项目支出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严厉查处。
十一、联系电话
农业农村局办公室:0795-7305230;0795-730523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