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简化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流程,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按时领取养老待遇,根据《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预审制度的通知》(宜人社字〔2022〕43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22年5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员正常退休预审工作。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我市境内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确定原则
(一)男性满60周岁,女干部、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二)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在非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按50周岁确定。原身份为干部,但在工人岗位工作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按55周岁退休。
(三)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参保人为女灵活就业人员或女工人的,以办理退休时参保缴费比例确定,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按女工人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其中,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即2011年7月1日前),有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缴费记录的,可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办理退休。
三、申请时间和办理流程
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前12个月,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提出申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到市民中心二楼人社综合窗口现场填写《宜春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资格预审申请表》,并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同时核定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和视同缴费年限。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认定服役年限证明。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且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账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计发手续,并及时将计发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附件:宜春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资格预审申请表
咨询电话:0795-6298055
0795-6298357
丰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