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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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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监管事项主项

监管事项子项

监管依据

监管对象

监管措施

职权类型

实施机关

省局

责任处室

1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721号修订)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

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0号)

5.《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6.《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

7.《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等标准

8.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61号修订)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1.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执行情况,体系是否符合规定并有效运行开展监督检查;涵盖生产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原料前处理等情况;

3.对企业生产检验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良好生产规范以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4.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方案,实施抽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食品处

食品抽检处

2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721号修订)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

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

5.《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6.《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

7.《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等标准

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61号修订)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1.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执行情况,体系是否符合规定并有效运行开展监督检查;涵盖生产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委托生产以及注册备案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原料前处理等情况;

3.对企业生产检验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良好生产规范以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4.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方案,实施抽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食品处

食品抽检处

3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721号修订)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4号)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6.《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

7.《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等标准

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61号修订)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

1.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执行情况,体系是否符合规定并有效运行开展监督检查;涵盖生产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原料前处理等情况;

3.对企业生产检验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良好生产规范以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4.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方案,实施抽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食品处

食品抽检处

4

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140号修订)

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

8.《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9.《江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赣市监规〔2022〕8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通过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同步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局

5

对个人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行为的监管

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

5.《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

通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同步开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局

6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行为的监管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

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局

7

对个人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行为的监管

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

5.《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

通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同步开展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局

8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行为的监管

对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

5.《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

对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局

9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行为的监管

对特种设备设计单位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

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

对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局

10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行为的监管

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

5.《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

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级、设

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局

11

对单位的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对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

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

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

对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局

12

对充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对充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

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

充装单位

对充装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局

13

对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对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

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

对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局

1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原质检总局、统计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第15号令)

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

重点用能单位

1.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能源计量器具相关检定、校准及检测报告;

3.查阅、复制能源消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阅、复制能源计量相关的管理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行政检查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处

1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

对用重点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原质检总局、统计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第15号令)

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

重点用能单位

1.查阅、复制能源计量相关的管理体系

文件或相关管理制度;

2.查阅、复制相关人员的任命书、职业

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相关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行政检查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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