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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城市博学书店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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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文综罚字〔 2023 005

当事人:      丰城市博学书店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91360981MA35KQKF7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邹红连

住所(住址等):         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秀市集镇自来水厂对面

(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厅提供的投诉线索,20232815时,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徐俊(14080321001)、饶凯(14080321004)在第二行政中心五楼523室使用办公电脑依法对天猫店铺“博学图书音像专营店”进行远程勘验,经查,丰城市博学书店有限公司(邹红连)通过天猫平台开设“博学图书音像专营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其在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情况下准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行为;证据有:《远程检查(勘验)笔录》、远程勘验截图证据十份、《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据提取单五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  

(处罚理由和依据) 《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伍拾捌圆(3158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肆拾贰圆(16842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或者向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3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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