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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城市丰中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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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文综罚字〔 2022 017

当事人:       丰城市丰中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92360981MA37Q22M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谢义芳    

住所(住址等):     丰城市新城区孺子路51835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8021448分,执法人员徐俊(ZFC8149115)、李国平(赣ZFC8149123对丰中书店检查发现,一本《标准日本语》纸质粗糙,通过扫黄打非APP扫码,无法查证。当场对其暂扣,并要求其接受调查。全程拍照处理。证据有: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警告、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罚款300元(叁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或者向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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