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文罚字(2022)第013号
当事人:丰城越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360981MA386EPOXK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添
住所(住址):丰城市孙渡街道龙光大道229号喜盈门范城商业广场B座4楼
2022年1月5日20时41分至2022年1月5日21时50分,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局饶凯(赣ZFC8134102)、滕玉强(赣ZFC8139122)等3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道龙光大道229号喜盈门范城商业广场B座4楼的丰城越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越幕影城进行检查。当执法人员在影城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检查该场所的放映情况时,发现影城2号厅放映影片《反贪风暴5》向观众明示的放映时间20时50分,但2号在20时50分还在放映广告,直至20时54分23秒(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才结束广告放映,出现影片《反贪风暴5》的公映许可证。当事人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四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调查询间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事实;
3、《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影片《反贪风暴5》的当事人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
4、当事人《营业执照》、《电影放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张添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综上,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城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文化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
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2 年 2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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