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魅力丰城 > 旅游指南 > 旅游常识

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4-07-10 00:44:59来源:作者:admin访问量:
字体:打印关闭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者的权利,是指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消费活动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和接受旅游服务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体现在吃、住、行、游、购、娱的旅游活动中。这些权利包括:

  1、享有对所购买的旅游产品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利。

  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商(即旅行社)全面真实地介绍旅游线路、旅游景点;旅游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旅游车船、旅游保险、导游服务及旅游合同等具体情况。旅游经营商必须真实可靠地提供上述信息,不能以欺诈手段和虚假广告从事旅游招徕活动,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消费活动过程中享有的这些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发明权等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其他财产权利。旅游经营商不得侵犯旅游者上述的基本权利,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国旅游者在中国旅游期间,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同样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3、享有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选择权。

  旅游者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商和自由选购旅游产品的权利。旅游经营商应提供各种相关条件和真实可靠的信息让旅游者自主决定或挑选比较。旅游者也有拒绝接受某种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

  4、享有公平交易并获得价质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作为买卖双方的基本要求在旅游消费活动中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旅游经营商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与旅游者所购买的价格相符。旅游经营商必须对其产品和服务定出公平合理的价格,并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旅游消费者有权对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要求有质量及标准的保障,对旅游经营商的强制性交易行为有权给予拒绝。在旅游活动期间,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行程或服务标准的,旅游经营商必须征得旅游消费者同意。涉及更改旅游合同内容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5、享有人格、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旅游者的人格、民族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旅游经营商对旅游者的民族、肤色、生活习俗等不得有任何歧视。

  6、享有因合法权益受损害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遭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失,只要与旅游经营商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或旅游经营商所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致使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害时,旅游者就有权要求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要求赔偿的方式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享有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及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权利。

  旅游者有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旅游经营商应虚心接受旅游者的监督、批评、意见或建议,并认真改进服务工作。

  8、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一员,享有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权利,也享有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保护的其他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在享有和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

  1、旅游者有遵守旅游地法律法规的义务。

  2、旅游者有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行规范的义务。

  3、旅游者有爱护自然、保护旅游环境、保护态环境的义务。

  4、旅游者有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义务。

  5、旅游者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能有损害民族尊严的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分享文章到
TOP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