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是由丰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修订起草,在修订过程中与市财政局、水利局、审计局、发投集团农投公司、城投公司等相关单位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商讨,修订并形成《丰城市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2023年7月5日,《丰城市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丰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印发。
一、背景依据
《丰城市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由丰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于7月12日印发,《暂行办法》对我市的防汛抢险工程管理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防汛抢险工作机制
规范防汛抢险工程管理
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三、主要内容
1.防汛抢险工程范围:
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汛情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汛情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
2.确定防汛抢险队伍及组织项目实施:
因突发汛情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防汛抢险工程,由现场指挥部或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紧急会商调用具有水利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专业单位参与防汛抢险。因防汛抢险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商定调用其他相关资质的单位。防汛抢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抢险工程队伍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 30 日内补签,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工期、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3.工程计量、计价、资金来源及结算:
防汛抢险工程原则上应据实结算,并执行本办法的规定。防汛抢险工程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统筹保障资金或由市平台公司垫付。防汛抢险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单位、财政、防办、属地乡镇(街办)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验收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防汛抢险工程按照实际工程进度的85%支付款项,剩余资金按合同支付。同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办理最终结算并报市审计局备案。
四、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汛抢险工程。
联系人:黄伟超
联系电话0795-659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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