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防汛抢险工作机制,规范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防汛抢险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设计、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汛抢险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汛情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汛情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具体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堤防、水库、山塘、泵站、水闸等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
(二)紧急排涝、疏浚等抢险整治工程;
(三)其他因突发汛情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汛情必须采取措施的防汛抢险工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防汛抢险工程:
(一)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
(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按基建程序能够完工的;
(三)防汛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五条 防汛抢险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市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防汛抢险工程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没有成立现场指挥部的,防汛抢险工程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议集体决策确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议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召开,根据防汛抢险工程所涉及的部门职责,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部分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参加。
第七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防汛抢险工程建设的依据。成员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防汛抢险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汛抢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险情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 因突发汛情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防汛抢险工程,由现场指挥部或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紧急会商调用具有水利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专业单位参与防汛抢险。因防汛抢险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商定调用其他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十条 防汛抢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抢险工程队伍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工期、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防汛抢险工程计量、计价规定
防汛抢险工程原则上应据实结算,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为方便竣工结算,防汛抢险工程一般采用现行的《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相关取费标准进行结算,现行计价定额有相应定额子目可套用的,原则上应执行现行定额。
(二)无法用定额核算或应急抢险所需要的临时用工、用料及施工机械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用量按实际耗用量据实签证计算。其中:人工单价可参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发布的人工成本计时或计日价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执行;采用计件形式计算人工费的,计件单价可参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发布的人工成本计件价格或由甲乙双方自行确定;
材料单价可参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发布的信息价,未发布信息价的依据甲乙双方确定的市场价格;
台班单价可参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发布的机械台班价格或甲乙双方确定的市场租赁价格。机械进场费可单列。
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临时工程可参照《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相关取费标准执行。
(三)采用现场签证的项目,能按现行定额计算的,原则上按照现行计价规定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不能按现行定额计算的,现场签价决定。
(四)防汛抢险工程涉及的设计、监理、检测等费用计算标准按照相关行业收费标准执行,如项目投资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包干价。
第十二条 防汛抢险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单位、财政、防办、属地乡镇(街办)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验收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防汛抢险工程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统筹保障资金或由市平台公司垫付。
第十四条 防汛抢险工程按照实际工程进度的85%支付款项,剩余资金按合同支付。同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办理最终结算并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防汛抢险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依法对防汛抢险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防汛抢险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汛抢险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估算金额包括工程所需的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所有必要支出。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工程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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