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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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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省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征兵办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市级及市以下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指标奖励,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2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2200元、3300元、4400元三个档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指标奖励,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五)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全日制研究生,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指标奖励,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全日制研究生,省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全日制硕士在校生总数的40%、全日制博士在校生总数的70%给予支持。

(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江西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配指标奖励,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城市在校学生总数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生总数的15%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分为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和普通高中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含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三个档次。

(三)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资助当年考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的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倾斜。每年资助3万名,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属高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分担区分生源地区:学生生源地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学生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市县,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属学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县学校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我省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政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市县,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市县,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我省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参照国家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执行。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由省财政拨付各市县级财政部门、省属普通高校以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省财政每年对各地各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地各校当年预算资金。

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归口管理学生资助资金评审、发放等日常工作,监督、指导、检查并督促下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政策落实、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等工作。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高校、各省属普通中专学校(技工院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征兵办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7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8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2〕190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4〕50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4〕48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4〕42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3〕11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的通知》(赣财教〔2015〕34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7〕1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3〕104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3〕103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17〕20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0〕21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教〔2007〕2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9号)同时废止。

附: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1:

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定的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奖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十条 省教育厅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2:

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1)。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定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按程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励志奖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3:

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条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定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达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按程序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六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条 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十一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附4:

江西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和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条 高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九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5:

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省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激励研究生潜心向学,勇于创新,设立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条 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读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当年度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同一学年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能申请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条 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高,科研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名额。

第五条 高校分配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六条 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应成立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组织开展最终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每年春季学期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附5-1),在每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申请。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十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每年4月30日前,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

第十三条 高校应于每年春季学期结束前将当年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6:

江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全省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应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八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高校于每年春季学期结束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精神,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附7:

江西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

第三条 高校应足额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附8:

江西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8-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8-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不得全额预收、先收后退。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9:

江西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江西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省财政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我省省属普通本科高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17个县(市、区),具体为:莲花县、赣县区、南康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寻乌县、石城县、会昌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第六条  凡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到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性申请,分年度复核。毕业生在就业后提出申请,工作满3年、5年、8年时分别由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复核其受助资格。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根据毕业生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时,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8年时,发放剩余的40%。对于未满3年、5年、8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其相应年限补偿代偿资格。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填写、打印《江西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9-1),经原就读高校财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实、填写应缴纳学费、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总金额以及建议补偿代偿金额后,加盖公章并返还毕业生本人。

(二)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单位服务满3年,经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核实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返还毕业生本人。

(三)高校毕业生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将《申请表》连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以及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就业协议,一并递交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九条 县级教育部门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核申请资格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县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就业单位沟通联系,了解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毕业生工作分别满3年、5年、8年时填写《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表(江西省)》(附件9-2)并加盖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县级教育部门公章。

第十条  县级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要将申请毕业生在职在岗的基本情况和当年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报表一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于每年10底前完成审核、确定工作,提出当年省财政资金清算和下一年省财政资金预拨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省财政资金下达(含预拨)到有关县(市)。

第十二条  有关县(市)在收到补偿代偿资金后,负责落实应负担资金,并于30日内向毕业生返回补偿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由工作单位所在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10:

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江西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教育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联合组织完成国家级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减扣国家奖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11:

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除学费,不得全额预收、先收后退。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12:

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13:

江西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包含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和普通高中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含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助字〔2017〕3号)和《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要求,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第三条 普通高中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除学杂费,不得全额预收、先收后退,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各地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杂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七条 普通高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14:

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普通高中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七条 普通高中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15:

江西省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江西省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以下简称政府资助金)用于资助当年考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含社会考生,下同)。

第二条政府资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政府资助金每年申请和评定一次。

第四条 市县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高考报名所在地教育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

(一)通过学籍所在学校县(市、区)招考办指定报名点报名参加高考的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通过毕业学校所在县(市、区)或户籍所在设区市招考办指定报名点报名参加高考的家庭经济困难往届毕业生向报名点所在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外省报名参加高考的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市县教育部门和学校每年5月份开始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本细则规定组织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当地或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 政府资助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资助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八条 享受政府资助金的学生需到校注册报到并就读。受理申请的市县教育部门或学校向学生提供《江西省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回执单》(以下简称《回执单》),《回执单》经就读高校确认后返还申请地市县教育部门或学校,方可享受政府资助金。未在录取高校注册就读、未提供或无故逾期提供《回执单》的,取消政府资助金享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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