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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死亡居民户口注销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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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安机关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死亡居民户口注销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现通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四)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五)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六)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的开展,请死亡未注销户口的公民亲属,携带相关手续于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为死亡公民注销户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广大群众给予理解和支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特此通告

丰城市公安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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