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材料-办结
二、办理依据
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
五、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法定承诺期限:35个工作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