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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补录、补登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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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材料-办结

二、办理依据

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

五、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法定承诺期限: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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