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城区2023-2024年购房契税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丰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区购房契税补贴(以下简称契税补贴)的受理和发放工作,现制定有关细则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剑光、剑南、河洲、龙津洲四个街道及孙渡街道清丰山溪以北的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的购房人,已享受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户及已享受团购政策优惠的商品房除外。
二、补贴标准及申请条件
1.补贴标准。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的,并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全额缴清契税后,由受益财政按所交契税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套)。
2.申请条件。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和备案两个时间都需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完成;二是契税缴纳需在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缴清。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契税补贴资金方可申请。
三、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筹,并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四、申请材料
1.《丰城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契税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购房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各1份(以下简称申请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2.特殊情况提供材料。一是购房人为被监护人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提供户口本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后,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二是购房人共有产权的,需提供双方协商一致的申请书原件及银行卡复印件;三是购房人死亡的可按照申办不动产继承权的证明材料及继承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审核及资金发放
1.受理。购房人持申请材料,并填写好《丰城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契税补贴申请表》,自行向开发企业提出契税补贴申请,开发企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需在2024年4月1日起开始将申请资料报至市住建局受理,2025年6月30日下午17:00截止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2.联审。自受理之日起每季度首月1号至10号由市住建局召集市审批局、市财政局对受理申请材料进行联审。
3.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审核契税补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信息填写的准确性。
市审批局:负责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和备案时间。
财政局:负责复核契税补贴金额。
4.发放。市审批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审后,市财政局根据联审结果将契税补贴资金汇总拨至市住建局银行账户,市住建局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受托银行将契税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人账户。补贴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受托银行要及时将资金发放情况送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报备。
六、其他要求
1.受理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按照时间要求申请办理购房契税补贴,因材料不齐、提交时间过期等因素导致不享受契税补贴的,相关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责任。
2.补贴对象在享受购房契税补贴后不得申请撤销、变更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判决或司法仲裁撤销网签备案合同的,须原路退回已享受的契税补贴款,凭相关退款证明市审批局才能办理撤销、变更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在受理过程中如发现购房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申报等行为骗取购房补贴的,经查实的,除依法追回契税补贴外,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丰城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契税补贴申请表
2.丰城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契税补贴审核汇总表
附件1 丰城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契税补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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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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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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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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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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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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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契税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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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 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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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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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
本人承诺,以上填报内容及提供的申报材料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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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 |
经审核,该商品房符合《丰城市城区2023-2024年购房契税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补贴政策,提交材料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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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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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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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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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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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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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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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申请购房契税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注意以下事项: 1.丰城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契税补贴申请表; |
附件2 丰城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契税补贴审核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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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月份:202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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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同编号 |
购房人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合同网签和备案 时间 |
契税票号 |
纳税金额(元) |
补贴金额(元) |
银行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补贴对象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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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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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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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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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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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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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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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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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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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公章): 市审批局(公章): 市财政局(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