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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城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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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丰城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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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丰城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大做强丰城市文化和旅游事业产业,根椐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引导与支持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额度为3亿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坚持公开竞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量控制、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江西省及丰城市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策略,有利于促进丰城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文化和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广新旅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文广新旅局根据丰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和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拟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市文广新旅局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和跟踪问效。

第六条  实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市文广新旅局应当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市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内容包括资金金额、来源、分配标准、分配方法以及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

第七条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在专项资金各扶持内容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且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期,由申报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由市文广新旅局提出延期意见,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兑现文化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奖扶政策及文化旅游发展扶持奖励政策,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等支出。主要包括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扶助、重大文化旅游活动的主办、承办;优秀艺术作品创作;文化旅游品牌创建奖补引导;乡村文化振兴和旅游发展;重点文化旅游产品提升、特色文化旅游创意项目开发打造、新型文化旅游业态培育;文化旅游宣传营销;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有扶持必要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取一次性奖励、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和“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章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公共文化建设项目、文化活动,非遗传承展示,文物保护,艺术创作,应急广播维护和建设、重点工作、政府签约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所在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文广新旅局、市财政、审计、商务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审核所需资金,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支持文化旅游品牌建设。

1.新获评A级旅游景区且获授牌的,按照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2.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新获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点)、夜间经济消费区、旅游休闲街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工业遗产旅游示范基地)、康养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评江西省旅游风情小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新获评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获评省级5A、4A、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5.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6.获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认定的甲级、乙级、丙级的主题酒店和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7.新获评为全国“百强”、省内“十强”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8.新建旅游厕所的,按照AAA级6万元/座、AA级4万元/座、A级2万元/座的标准给予奖励。

9.对荣获国家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含文创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荣获省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含文创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10.新获评省级文化创意园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评省级文旅VR应用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文化旅游宣传营销。主要范围包括旅游广告投放、旅游宣传资料编印、旅游营销托管、营销活动奖励以及旅游推介会、文化旅游节庆活动举办等。

1.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或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级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展销会、消费节等旅游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独立布置展台(摊位)的旅游企业每次给予2000元补助(免展位费、参展费的除外),交通及住宿费予以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补助(每家企业限2人/次),每家企业每年限额2万元。

2.鼓励企业投放广告。对在市外媒体广告上推介丰城旅游产品、旅游线路不低于6个月的旅游企业,凭合同及现场照片等资料,给予版面广告费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万元。

3.鼓励举办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对由各乡(镇)或旅游企业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牵头组织主办,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自然资源,举办各类旅游节庆以及主题营销活动,按举办规模、影响力大小给予一次性1-1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重点业态培育。

1.加大对精品民宿奖励扶持力度。

1)租金补贴。投资者采取租赁、流转乡村民宅、单位闲置房方式开发民宿项目的,房屋间数在6间以上,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150万元/栋以上,项目建成营业后,由市财政给予每年1万元的租金补贴,在民宿经营期内补贴年限不超过10年。

2)房间补贴。对于新建民宿,投资额达到150万元以上,房间数达到6间以上且建筑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方案建成营业的,市财政给予2000元/间一次性补贴;对于现有农家乐提升改建为民宿或现有民宿提升改建的,其设计方案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方案建成营业,新增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且房间数达到6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2000元/间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民宿集聚区支持。对乡镇、村集体或企业为主体,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实现集中连片式发展经营户达8家以上的民宿聚集区,房间总数达50间以上,同时有4家(含)以上评定丙级标准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所在乡镇或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民宿连锁、加盟、合资支持。国内外著名民宿企业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方式入驻丰城,经评定为甲级、乙级旅游民宿,每新增一家民宿(房间数10间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丰城本地民宿企业在丰城范围内达到3家(含)以上并经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每新增1家(房间数6间及以上)由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5)宣传营销支持。对民宿主自行通过自媒体、网络、第三方平台等多种信息化手段,宣传推送旅游民宿产品,全年经营时间不少于200天,且招徕入住游客2000人以上(游客人数以公安游客住宿登记系统为准),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晚10元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非遗、演出等活动支持。

1)对不低于10人的文化演出队伍、演艺经纪组织等团体,在市内景区(点)、民宿等地演出丰城地方戏或文艺节目一年达60次(含)以上的,且正式表演时间每次不低于1小时,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6万元。

2)对通过聘请或培训非遗传承人、手工制作艺人等方式,常态化组织游客参与各种非遗体验活动、特色文化体验活动,一年达60次(含)以上的景区及民宿,给予1万元/年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3.贴息贷款支持。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文化旅游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可申请贷款贴息。贴息的范围是提出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额度为200万元以上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以当年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补贴,贴息率为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旅行社客源招徕。

1.旅游专列团队奖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旅游专列停靠地点为丰城站;单次人数300人以上且来自同一客源市场;入住我市一晚以上;在我市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和1个选看景区,给予每个团队一次性10000元的旅游专列团队奖励。每年安排奖励资金30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2.旅游大巴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市外来丰旅游大巴(须有合法运营资质)团队,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和1个选看景区,入住我市一晚以上,单次人数在300人以上,给予每个团队一次性9000元的旅游大巴团队奖励。每年安排奖励资金30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3.自驾游团队奖励。旅行社或自驾协会组织来丰自驾车团队,游览市1个以上收费景区和1个选看景区,入住我市一晚以上,单次车辆30辆(含)以上、人数100人以上,市外省内、省外自驾车团队分别奖励6000元、12000元。每年安排奖励资金20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4.研学团队奖励。旅行社或研学机构组织丰城市外研学团队单次人数300人以上,市外省内、省外研学团队分别奖励5000元、10000元。每年安排奖励资金20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研学旅行团队不享受旅游专列团队、旅游大巴团队、自驾游团队等奖励。

5.年度持续输客奖励。每年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一日游3人=1人次,过夜游1人=1人次)具体如下:

1)旅行社累计人次奖励。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旅行社持续输送市外入丰游客一年内累计达3000人次及以上并游览1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的,超出2000人次部分按每人3元予以奖励;累计输送达6000人次及以上的,超出2000人次部分按每人5元予以奖励;累计输送达10000人次及以上的,超出2000人次部分按每人10元予以奖励,申报旅游累计人次奖励单次团队人数不得少于35人。已享受1-4项奖励政策的旅行社,不再享受旅游累计人次奖励。

2)研学年度奖励。年度内组织市外研学超过5000人次(含)的旅行社或研学机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超过10000(含)人次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超过20000(含)人次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已享受1-4项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研学年度奖励。

第十六条  文化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1.对年度内组织市外来丰游客达到20000人次且累计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2.对游客年接待量超过200万人次、100万人次、30万人次以上的收费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10万、5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项目审定和报批

第十七条  文化旅游品牌建设奖励申报。符合本办法中奖励标准的经营主体,经市文广新旅局认定,实行政策兑现“免申即享”。

第十八条  旅行社组团奖励申报。

1.各旅行社在大型过夜游团队来丰前5个工作日内向丰城市文广新旅局提交《丰城市大型过夜游团队审批表》,在团队行程结束后向丰城市文广新旅局提交团队名单,行程单以及酒店住宿发票复印件,由丰城市文广新旅局审核确定拟补贴对象。

2.各旅行社向市文广新旅局提交《丰城市旅游景区旅行社接游统计表》,由丰城市文广新旅局统计汇总(各景区需配合文广新旅局监督统计),审核确认后,确定拟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各旅行社应注意保留团队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其他项目申报。

1.提交申报材料。根据丰城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需要,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要求提交下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1)《丰城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报单位关于申请丰城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申请资金扶持方式和依据、项目绩效目标、建设内容、影响力、示范作用等内容;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涉及工程费用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复印件;

5)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交纳凭证;

6)信用部门开具的“无不良诚信记录”证明;

7)相关认定文件、获奖证书等;

8)受理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由市文广新旅局受理,市文广新旅局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和项目实地考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总额拨付到市文广新旅局,由市文广新旅局拨付到获得扶持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文广新旅局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应当指导、监督市文广新旅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是否保留和收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于年底前向市文广新旅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项目改善情况、纳税社保及税款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文广新旅局每年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设备购置、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的。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与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主管单位(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旅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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