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8日
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摸清一个家底。对全市各单位、国企国有资产在用、闲置、报废等状况等进行全面清查,真实、完整地了解掌握国有资产状况,为建立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和资产确权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二)开展一次整顿。通过资产清查,发现并梳理集中解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如资产长期被占用或借用、资产租期超长租金偏低和违规报废、低价处置资产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三)健全一本台账。在清查资产资源底数基础上,按照不同资产资源特性分类梳理实物、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等可盘活的国有资产资源,健全市级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完善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台账。
(四)建立一个系统。建立一个全市统一的资产管理软件系统,通过网络技术动态采集资产权属变动、经营使用、出租出借、租金收取、资产价值、权证手续等资产管理要素,并对资产合同到期、租金收取,资产闲置等情况进行实时预警。
(五)完善一套机制。针对国有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查找问题原因、理清工作思路,在提出整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机制,使国有资产配置合理、使用高效、收益更高。
二、清查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以2022年9月30日作为资产清查基准日,即在基准日之前购置或调入的资产均属于本次清查的范围。对象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市属国有企业等。
(二)清查内容
1.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是指单价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清查的范围为各单位所有保管、使用的以各种资金来源(包括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主要有土地(包括未建设的闲置土地、农场、林场、水库、水产养殖用地等)、房屋建筑物、市政公共设施、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
2.无形资产的清查。无形资产是指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城市广告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共享单车经营权、河道采砂权、电视广告经营权、污水处理经营权、公墓经营权等。
三、清查方法和步骤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采取自查申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直各单位、市属国企先对照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一)清查步骤
1.分系统自查(10月25日-11月8日)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各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布置、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国企按其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自查,填制国有资产自查套表(见附件表格),公园、广场、桥梁等公益性资产由各管理单位填报。各单位要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财务、办公室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落实具体清查工作。各单位须在2022年11月8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全套资产清查表和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纸质版签字盖章交市财政局1001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联系电话:6608363 ,电子邮箱:fcgzk@126.com)
2.重点核查(11月10日-11月30日)
为保证清查工作顺利进行,11月由市资产核查专班对各单位上报的清查结果进行现场抽查核对,切实做到以账查物、以物对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实相符。
3.测绘确权(12月1日-2023年3月31日)
为确保清查结果真实有效,权属明晰,由市确权划转专班会同业主单位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长度、面积、体积不明的资产,进行重新测量;对清查过程中权证不齐、权属不明的资产等历史遗留问题深入调研,明确职责、分类审批,补办证照。
4.盘活处置(12月1日-2023年6月30日)
(1)市确权划转专班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产权手续完整、盘活处置条件成熟的闲置资产、经营性资产,移交至各市属国企公司,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
(2)市盘活经营专班对清查过程中各单位划转移交过来的各项资产进行分类汇总,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步进行盘活处置,提升国企公司融资造血能力。
(3)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重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问题,分类进行汇总,建立责任清单和定期调度制度,按照“一案一班”的要求组建整治专班,每个专班均由一名市领导挂帅,限期进行攻坚整治。
(4)市执纪问责专班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执纪问责和司法处理。
(二)清查方法
各单位、市属国企在本次资产清查过程中应按照以下几个方法实施:
1.认真梳理资产情况。各单位应组织召开有前后任领导、前后任资产管理及财务人员、资产使用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参加的资产清查准备会,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的购建、分布、占用及使用、产权及其变动、抵押及担保、在账、未入账资产等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2.做到账实相符。在清查过程中,对于有账无物的资产,要填写清查盘亏明细表;对于有物无账的资产,要填写清查盘盈明细表;对于待报废的资产,要填写待报废资产明细表.清查时要做到以账对物和以物对账相结合,要先以账对物,后以物对账,做到不漏、不重、不错,账实相符。要根据清查结果对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内保管人、存放地点、资产分类名称等字段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部分进行修改完善。
3.盘盈与盘亏处理。对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有实物但账面无记载的,在找不到购、建和调入该实物原始凭证的,由单位财务根据其成新率,结合市场现行价格进行估价,报领导审批后,按新购入物品的程序分别记入固定资产实物账和资金账。对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理:有账无实物的,要说明原因,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向市国资办申请补办报损(报废)处置批复,凭报损(报废)文件,注销固定资产实物账和资金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国资办),组建资产核查、确权划转、盘活处置、执纪问责4个工作专班,分工负责国有资产清查各项工作(见附件)。各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成立清查小组,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资产清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对漏报、瞒报或在清查中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此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将列入市委对各单位2022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清产核资工作,参与清查工作的干部要客观真实地做好清查登记工作。对抵触、干扰清查工作或清查人员不讲原则、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登记, 致使清理结果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通过此次资产清理,建立并完善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即各单位今后统一使用市国资办引进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资产增减变化使用、出租出借情况等信息动态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各乡镇(街道)参照本工作方案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并在2022年11月8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附件:1.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丰城市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
3.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表(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
4.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表(非经营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5.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表(经营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6.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表(土地、农场、林场、水库、水产养殖用地
7.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表(无形资产)
8.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表(公益性资产)
附件1
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书基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张小平 市政协主席
副 组 长:聂 勉 市委常委
廖 璟 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孙万荣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陈冬珍 市政府副市长
郭瑞清 市政府副市长
况凤娟 市政府副市长
鲁 毅 市政府副市长
金 晖 市政府副市长
周水华 市政协副主席
成 员:余伟荣 市政府办副主任
何子乐 市营商服务中心主任
罗新荣 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
周卫权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刘拥军 市财政局局长
黄文平 市审计局局长
蔡 凯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游国龙 市住建局局长
熊良荣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蔡江波 市交通局局长
赖国荣 市水利局局长
吴洪国 市农村农业局局长
周 权 市林业局局长
关 寒 市城管局局长
鄢立民 市教体局局长
黄培忠 市卫健委主任
敖全新 市司法局局长
徐春根 市工信局党委书记
何晓辉 市商务局党组书记
王晓翔 市发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国资办),刘拥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以下4个工作专班:
1.资产核查专班。由市营商服务中心主任何子乐同志牵头负责,市国资服务中心副主任邹瑾同志具体负责,成员从市国资服务中心、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村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发投集团抽调,主要负责核实各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清查数据、分类汇总形成全市国有资产台账。
2.确权划转专班。由市政府办副主任余伟荣同志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蔡凯同志具体负责确权工作,市国资服务中心副主任刘志平同志具体负责划转工作。成员从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村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服务中心、市发投集团及其子公司抽调,主要负责会同业主单位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长度、面积、体积不明的资产,进行重新测量;对清查过程中权证不齐、权属不明的资产,对历史遗留问题深入调研,明确职责、分类审批,补办证照;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产权手续完整、盘活处置条件成熟的闲置资产、经营性资产,移交至各市属国企公司加强经营管理。
3.盘活经营专班。由市财政局副局长陈志平同志牵头负责,市发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晓翔同志具体负责,成员从市国资服务中心、市发投集团及其子公司抽调,主要负责对清查过程中各单位划转移交过来的各项资产进行分类汇总,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步进行盘活处置,提升国企公司融资造血能力。
4.执纪问责专班。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周卫权同志牵头负责,司法局副局长李存德同志具体负责,成员从市纪委监委、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抽调,主要负责梳理、协调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执纪问责和司法处理。
附件2
丰城市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
为建立健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资金和债务管理若干规定》和《丰城市财政局(国资办)出资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丰府办发﹝2021﹞9号)《丰城市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丰府办发﹝2021﹞36号)《丰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宜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丰财资﹝2019﹞4号)《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资产划转涉及到权证办理的有关规程》(丰国资字﹝2018﹞1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管理职责
1.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企业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2.市财政部门(市国资办)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市直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工作,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4.市直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安全。
5.市发投集团根据职责负责本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子企业进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工作,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6.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职责负责本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安全,保值增值。
7.对应属国有资产但尚未办理产权接收手续的资产,由资产建设主管单位负责具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安全。
二、国有资产配置和划转
1.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建立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各单位在配置资产时要严格按以下流程进行:
(1)单位要做好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前期准备工作;
(2)市财政局(国资办)依据单位申报资料和资产配置标准,审核形成单位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重大国有资产配置由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3)单位编制上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4)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并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2.可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主要包括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3.单位接收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准备以下材料:
(1)市政府决定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会议纪要复印件或抄告单等。
(2)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3)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主要是指: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划转权证不齐、权属不明国有资产,相关产权证明按照市国资办印发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资产划转涉及到权证办理的有关规程》中规定进行办理。
4.单位接收划转的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100 万元以下资产,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接收限额以上资产(含100万元及以上)等重大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国资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将资产登记入账。
三、国有资产经营和使用
1.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租赁经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性招租,实现资源配置和租赁价格的市场化。
2.在经营性资产公开招租竞租前,必须通过专业中介机构按市场行情询价定价,或对同一区域、同一批次的资产可利用相关询价结果进行招租,严格执行评估价格并公示管理。
3.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经营性资产公开招租,也可以委托专业招租代理机构实施经营性资产公开招租,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确定承租人。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确保招租顺利进行。
4.国有经营性资产租赁期限按承租方装修投入大小确定,凡属租赁用于普通商品经营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用于经营娱乐场所、办公、超市等,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用于经营宾招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租赁期内原则上不得转租,租期超过规定期限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5.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6.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四、国有资产处置
1.处置范围:主要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2.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3.处置权限:单位一次性处置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的其他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100 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凡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或各主管部门机关本级按规定处置,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限额以上资产(含100 万元及以上)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国资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4.重大事项:对重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后,报呈市政府审批。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是指:
(1)各单位购置、出租、出借、处置土地资产事项;
(2)各单位购置、出租、出借、处置单项估值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构筑物等资产事项;
(3)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通过公开交易方式三次流标后,需采取协议转让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的事项;
(4)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产、解散、重组及单项估值20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含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国有股权等)处置等事项。
5.处置流程: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资产评估—公开处置的程序,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凡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或各主管部门机关本级按规定处置,报市财政局备(国资办)案;限额以上资产(含100万元及以上)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国资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或审核时,提交材料至少包括备案文件、资产清单、集体决策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处置收入、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五、国有资产监管和责任追究
1.市财政局(国资办)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2.主管部门和单位、国有企业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购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2)超标准购置国有资产;
(3)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4)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5)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6)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7)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8)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4.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2)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3)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4)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5.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6.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及其所属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表(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
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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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资产名称 |
所处位置 |
购建(买)时间 |
单位(辆、台等) |
数量 |
账面价值(万元) |
一、专用设备(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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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运输设备(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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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气设备(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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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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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具用具(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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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设备(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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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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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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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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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
说明:1.专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2.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单位公务用车等;3.其他设备指以上四项没有包括的设备;4.本表按设备数量分别填报,最后金额汇总。 |
附件4
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表(非经营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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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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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所处位置 |
购建(买) |
建筑面积(㎡) |
账面价值 |
是否办证 |
产权证号 |
是否划转至国企名下(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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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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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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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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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填报非经营性的办公楼、厂房、仓库、站房等房屋建筑物。 |
附件5
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表(经营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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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所处位置 |
建筑 时间 |
建筑结构 |
建筑层次 |
建筑面积(㎡) |
账面价值(万元) |
是否办证 |
产权证号 |
出租/出借 |
承租(借)人 |
合同起止时间 |
租金 (元/年) |
是否划转至国企名下(产权、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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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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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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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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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填报用于出租出借等经营性的办公楼、店面、宾招、厂房、仓库、站房等建筑物。 |
附件6
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表(土地、农场、林场、水库、水产养殖用地)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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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所处位置 |
购建(买) |
面积(亩) |
账面价值 |
资产属性 |
是否办证 |
产权证号 |
出租出借情况 |
租金情况 |
合同起止时间 |
是否划转至国企名下(产权、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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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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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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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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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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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填报各单位所有、占有及在管理的土地,包括收储土地、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农场、林场、水库、水产养殖用地等所有土地;2.资产属性是指该资产属经营性、非经营性、闲置状况。 |
附件7
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表(无形资产)
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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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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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所处位置 |
承租单位(人) |
出租起止时间 |
年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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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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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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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
说明:本表所指无形资产为:城市广告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共享单车经营权、河道采砂权、电视广告经营权、污水处理经营权、公墓经营权等。 |
附件8
丰城市国有资产清查表(公益性资产)
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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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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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所处位置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计量单位(亩、座、公里) |
数量 |
建造值(万元) |
当前评估价(万元) |
管理单位 |
一、公园类(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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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桥梁类(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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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场类(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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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公路(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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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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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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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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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