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丰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规范性文件

【有效】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丰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926

(此件主动公开)


丰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预案体系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4  扑救指挥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情监测

   5.3  气象服务

   5.4  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7.2  航空消防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涉及相邻市(县)森林火灾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演练

    9.4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9.5  以上、以下的含义

    9.6  预案解释

9.7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宜春市委、市政府,丰城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宜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春市机构改革方案》《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丰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丰城市机构改革方案》《丰城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及毗邻市(县)发生在市境边界处且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命至上、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科学扑救,生命至上

秉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立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救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则。

1.6  预案体系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设施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安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舆情监测,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林业、应急、公安的市政府领导以及分管交通的政协副主席和人武部领导担任,执行副指挥长由相应的秘书和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部署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宜春市委、市政府、丰城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宜春市委、市政府,丰城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宜春市委、市政府,丰城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市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组织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和森林火灾挂牌督办工作。

(五)按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要求,做好预案启动及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下对应”的要求,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人武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武警丰城市中队、市教体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移动丰城分公司、电信丰城分公司、联通丰城分公司、国网丰城供电公司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森林火灾扑救,负责向上一级申请和协调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日常工作。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督促检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主体开展宣传教育、火源管理、督促检查、火灾扑救等工作;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领导全市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协同林业部门和乡镇政府查处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指导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

丰城武警中队:负责指导全市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教体局: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指导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政策和救灾电台应急频率指配等工作。

市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带来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火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市本级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指导及时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申报推荐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协调森林防灭火行业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公路沿线责任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市文广新旅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市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广播电视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褒扬和抚恤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气象预报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丰城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国网丰城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和沿线产权范围内可燃物清理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措施。

3.4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县(市、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分别指挥,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跨设区市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相关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分别指挥;跨设区市且初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跨设区市且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宜春市、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配合。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1),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市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现场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执行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部队行为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  专家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防灭火规划、火灾预防、扑救指挥、力量调配、灭火措施、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主要依靠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消防力量、乡(镇)街道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级扑火应急队和社会救援力量。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救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以市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和乡(镇)街道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以市其他乡(镇)街道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以其他兄弟县(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和航空森林消防力量、驻赣国家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为第三梯队。

宜春市内跨县(市、区)增援力量。当我市扑救力量不足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情判断,向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调动宜春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其他县(市、区)的扑救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

申请跨设区市增援力量。需要从省级和外市调用扑救力量(包括驻赣国家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森林消防力量等)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逐级申请,并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实施。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2。

5.1.2  预警发布

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林业、公安、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灾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并报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1.3  预警响应

(一)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火源管理。

4)市、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救应急准备。

(二)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督促检查。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网格责任片区履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

3)市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市专业森林消防大队、乡(镇)街道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至少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疫木焚烧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开展森林防灭火督查。

5)市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市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疫木焚烧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市林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法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灭火督查和指导。

4)市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临战状态。

5.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生态气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林火远程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5.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4  信息管理

5.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5.4.2  信息报告

市、乡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报来的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发生在市毗邻交界处1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初判受害面积在40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超过4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江西省、宜春市调配力量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救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先要研判火情、气象、地形、环境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然后科学组织扑救。

6.2.1  扑救火灾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乡(镇)街道和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视情申请驻赣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力量以及毗邻设区市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支援。各扑救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救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灭火作业时,时刻关注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救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6.2.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及时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治疗,必要时对重伤人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管道、电网设施、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人员做好火场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因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伤亡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地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其中Ⅳ级最低,I级最高。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初判超过8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地区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重点时段12小时或者其他时段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发生相邻市界处且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执行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调度与指导,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赴前线指挥,调动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向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调动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需要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7)必要时,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时段24小时或者其他时段4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相邻市界处且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III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辖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相关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宜春市、江西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宜春市辖区内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相关扑救力量、驻赣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力量和其他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4)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级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30人以上6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30小时、重点时段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重要电网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III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调动辖区有效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宜春市、江西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宜春市辖区内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相关扑救力量、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其他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跨区支援。

3)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4)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加强火灾扑救宣传报道。

6.3.4.  I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20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60人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损失特别巨大,严重影响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成立火灾扑救前线现场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挥。

2)根据需要请求宜春市、江西省、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救助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地、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

7  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增援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或铁路部门协调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7.2  航空消防保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救需要向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调动航空消防力量参与扑救。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市通信保障部门及运营单位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森林火灾扑救通信畅通。市应急、林业、气象、供电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输变电线路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市、乡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5  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森林防灭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和《丰城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应急、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向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应急、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可挂牌督办或者提级调查。

8.2  火案查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林业、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不整改、灾情不上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丰城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宜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宜春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丰城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救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及邻市森林火灾

当发生外市森林火灾烧入或者市内森林火灾烧出情况,按照双方协定的联防协议,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2  预案管理

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林区乡(镇、场)、街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或程序。

9.3  预案演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原则上,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4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森林防火条例》有变动的从其变动。

9.5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4月1日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丰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丰府办字〔2020〕9号)同时废止。

10  附件

附件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2.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附件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现场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前线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火情状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丰城市委、市政府,宜春市委、市政府,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救援指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人武部、丰城武警中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扑救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向宜春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航空消防力量、驻赣森林消防大队以及其他森林消防力量支援;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火灾监测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国网江西丰城电力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五、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丰城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火灾前线指挥部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信息传输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旅局、市融媒体中心、丰城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丰城武警中队、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处理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   预警级别

颜色标识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划分级别标准

I级       (特别严重)

红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五级,连续20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以下,可能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Ⅱ级     严重

橙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连续15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60%,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Ⅲ级     较重

黄色

中度危险

较易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60—70%。

Ⅳ级     一般

蓝色

低度危险

难以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70%以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