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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城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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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丰城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26

(此件主动公开)


丰城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贯彻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实责任。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坚持健全机制、消除隐患的原则,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全市所有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任务

)全面排查摸底。聚焦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组织或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对出现险情的危房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农家乐、商超、私人影院、酒吧、网吧、幼托、养老、医疗、出租屋等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依法依规实施排查,重点排查房屋基本情况: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使用形式等;房屋安全目测情况:房屋整体有无倾斜、有无沉降,房屋承重结构(梁、板、柱、墙)有无变形、有无裂缝以及存在风险的部位(地基基础、墙体、梁柱、屋面、楼板等);房屋相关手续情况:是否有审批手续(土地、规划、建设等),竣工验收手续,房屋登记手续;房屋结构安全情况:是否有设计图纸,是否按图施工、是否依图验收,是否有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层内加层、改扩建等情形;房屋经营安全情况:主要用途及场所安全要求,有无相关经营许可手续,是否存在消防隐患,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全面落实自建房屋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

)实施分类整治。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加强安全管理。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园区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一经查实,由市政府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城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建立新建、改扩建农房带图审批、按图施工、依图验收制度。

四、实施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社会技术力量参与”原则,采取产权人(使用人)自查、乡镇(街道)排查整治、市级督查抽查方式,全面开展“三级”排查整治。

)产权人(使用人)自查(社区)组织对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乡镇(街道)排查整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街道、园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全面排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组织专业力量,对排查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复核评估鉴定。将存在擅自加层、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经营性自建房,作为重点整治对象,组织开展安全鉴定,根据安全鉴定结果提出整治方案,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整治,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拆除的坚决依法拆除,确保所有风险点全面彻底清除到位。对拒不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依法处置。

)市级督导抽查。市工作组加强对乡镇(街道、园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的督促指导,不定期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的10%和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的20%。

五、工作安排

)推进“百日攻坚行动”。各乡镇(街道、园区)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百日行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对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继续深入排查。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自建房的排查任务。完善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农村自建房已鉴定的危房力争完成工程性整治措施。农村自建房专项排查整治,要与稳慎推进农村宅改结合起来;对已鉴定的农村危房进行复核,对农村地区新增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对已录入系统有变化的经营性自建房,将变化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严格抓好整治。2024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整治工作完成后,再利用1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建立完善自建房安全监管制度,实现长效常治。

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园区)务必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有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各乡镇(街道、园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组,推动本区域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组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本区域实施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乡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组织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排查整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强化部门协同。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分别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自建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老旧房屋安全监管及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牵头组织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城管局负责做好无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做好对涉及规划验收后的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开挖地下空间)、非住宅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查处、督促整改;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筑灾害风险排查,做好违法用地和涉及规划验收前的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和变更建筑用途等行为的查处、督促整改,协助、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等;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村庄整治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教体局负责督促所辖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教育机构、体育场馆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信局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公安局负责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复核工作;民政局负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等房屋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民族宗教事务中心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组织开展排查整治;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场站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商务局负责督促商场、酒店、饭店、超市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文广新旅局负责督促娱乐场所、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景区、新业态等单位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卫健委负责督促经营性医院、卫生院等医疗卫生场所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产权房屋进行排查整治;组织部督促条管及驻丰企、事业单位对产权房屋进行排查整治;市监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司法局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查处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审批局、市监局负责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城组织开展排查整治。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制定详细措施办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开展实地督查,确保安全隐患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积极宣传各地在排查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

(五)加强执纪问责。按照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原则,扎实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止“数字排查”“文字整治”。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建立完善自建房安全监管制度,实现长效常治。

2022年9月起,每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按工作安排每阶段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报送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附件丰城市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丰城市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

为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丰城市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领导小组成员:

长:张书基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鲁   市政府副市长

  市政府副市长

员:余伟荣   市政府办副主任

熊胜辉   市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副主任

甘继文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游国龙   市住建局局长

黄国平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吴洪国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邹井忠   市公安局副政委

何晓辉   市商务局党组书记

熊良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鄢立民   市教体局局长

黄培忠   市卫健委主任

徐春根   市工信局党组书记

  市科技局局长

  市国资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才军   市文广新旅局局长

丁建华   市民政局局长

游晓雨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市消防救援队大队长

张美娟   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游国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熊新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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